2016年1月时事评论:怎样保护文化遗产?


时事评论背景:        

    传承与创新乃同一命题的两个方面。文化遗产保护以稳定、延续为最高旨要;强调创新,绝非抛弃传统,贬低传承,更非脱离传承本体放任自流、肆意而为。面对创新的时代,需要以系统思维创新遗产保护,包括系统思维的确立、传承体系的整体构建和保护方法的综合创新等。

时事评论评论:              

    要创新传承体系

  传统文化的弘扬要依托传承体系的创新构建。在公共文化体系、市场体系和产业体系之外,应该着力培育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并把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和文化遗产保护同当下的核心价值观教育、新型城镇化建设及经济转型升级相统筹。

  体现于保护规划 遗产保护规划应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它既体现顶层设计的智慧,又是基层落实的抓手。规划要将整体性保护理念落实于文化生态区建设和遗产项目保护中,挖掘发挥物质遗产的载体作用,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引领作用,发挥遗产的综合效能。跨行政区划的文化生态区,其保护规划由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编制;相同文化类型或相近文化内涵的遗产聚合成遗产群、环和链,以文化形态和传承为基本依据,按照文化多样性目标,统一编制保护规划;分散单一的遗产项目按照行政隶属,分别由主管部门和保护单位制定。同时兼顾边疆少数民族遗产项目,尤其是受冲击严重的民俗、民间文学,以及生存困难的节俗仪式等。

  携手于公共文化 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与公共文化体系紧密相连,非遗项目源于公共文化,非遗项目的保护单位中文化馆(站)占近六成,很多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为非遗的传承保护发挥了不可替代作用。因而,共享现有的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发挥文化馆(站)和公共文化设施在非遗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不断拓展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涵和范围,严格落实并细化《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中传统文化项目的保护、传承和展示,深入开拓非遗和公共文化机构在丰富基层文化生活方面的合作空间。

  服务于文化产业 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要服务于文化产业体系,丰富的文化遗产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资源,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离不开以文化遗产为源头索引的文化资源。要根据国家资产管理和财政管理改革的要求,在做好遗产本体保护传承的基础上,积极推动遗产与市场、旅游和文化产业的融合。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遵循遗产生长规律,注重社会效益,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搭建平台等方式,让非遗保护成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助推器。

  借力于艺术生产 国务院《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将地方戏曲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戏曲类非遗项目的传承发展注入新活力。应重视艺术本体的传承保护,注重传统优秀剧目的传承、复排和振兴;在强化艺术本体保护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戏曲等门类的生产性保护。

  体现于国际交流合作 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要求和文化多样性目标,直面新规则,挑战旧惯例,从遗产保护的整体性生存、传承链条考虑,开展全方位的联合申遗和保护。同时以建设“一带一路”为契机,在“走出去”时改变单一的展览、展演模式,从儒道释、经史子集到口头传统,让传统文化唱主角,让非遗讲述原汁原味的中国故事,让世界发现东方,认识中国,了解中国传统文化。

  要树立科学理念

  非遗作为传统文化,带有农耕文明的印记,以稳定延续为最高旨要,对遗产的认识,我们经历了复杂的过程。今天面对的是21世纪信息社会,解决创新型国家的难题,创新能力的不足,是可持续发展的最大障碍。再不可极力宣扬表面的东西,误导大众,口喊创新却行不得法,遇到困难绕着走,或重回延续传统的老路,甚至躺在传统里讨生活。

  遗产与糟粕有着严格的界限,扬弃中彰显着民族智慧和觉醒,要善于整合,连缀文明碎片,为人类攀登新的历史高峰奠定坚实的基石。我们对遗产的认知愈来愈理性、深刻和科学,特别是非遗在民族性格的形成、民族精神的重塑和核心价值观的弘扬等方面的涵养作用已尽人皆知。科学的遗产观包括: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同等重要且密不可分,遗产作为联系的有机体须遵循整体效能原则,既强调物的载体作用又重视精神引领作用等。科学的遗产观要求我们必须厘清优秀遗产同文化糟粕的界限,反对遗产保护上的无用论和实用论,有效制止遗产利用上的竭泽而渔等短期行为。

  遵循整体效能原则 遗产的整体效能原则要求以系统、联系和发展的眼光看待遗产。对具体文化事象,既尊重其内在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关注文化遗产的自身及其载体,同时又重视载体背后的生态空间、技艺和精神,激发遗产的活力和潜能。横向上,强化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的有机联系,以名录制度为基本依托,以文化生态试验区、传统村落和街区保护为抓手,深化整体性保护内涵,建立起多维度、多层次和立体化的遗产保护体系;纵向上,以四级名录管理体系为基础,建构以保护规划为基本抓手的管理网络,关注濒危项目和生存困难的遗产项目。

  完善法律体系 受法律保护的文化遗产形态多样。从保护范围看,不仅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划分,而且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实现,特别是从私权的角度看,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精神权利等多种形态。我们必须在认真落实《文物法》《非遗法》基础上,吸纳《遗产公约》的相关精神,整合现有相关法律,如刑法、物权法和著作权法等的有关条款,形成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法律体系。各省、市、自治区乃至县级行政单位,也应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制定相应的地方性实施办法和细则,确保国家法律在地方得到具体贯彻落实。

  营造良好文化生态 具体的文化事象与空间、环境和背景紧密相连,必须防止切断其自我更新和自我创造能力的行为,更要防止文化遗产的根基受损。要高度重视遗产所依附的文化生态。营造良好的文化生态,就是着眼遗产的可持续性发展,掌握生态系统自我调节的基本规律,如相互依存、反馈循环、伙伴关系、适应性、多样性和稳定性等。非遗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文化功能可能会有改变但不会丧失,实际操作中,不仅要重视遗产静态的成就,而且要关注事象的存在方式和过程,即活态成就,特别是文化空间的保护和生态场的重建。

  融入教育体系 遗产保护传承必须与教育全面融合,以非遗人才培养为核心,扎实做好传承人群的研习培训;抓住高等教育改革的契机,在继续推进传统文化进校园工作的基础上,协同推进覆盖教育各领域和阶段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普及工作。从基础教育入手,把启蒙认知同传统文化紧密结合;从中小学特长生招生入学考试起步,逐渐量化并不断加大传统文化所占比重;扩大高校专业和课程设置,在具备条件的高校设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业……传统文化全方位融入现代教育体系。同时以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为依托,以规范职业教育教材为重点,从教育资源组织、教育内容遴选,到教育过程设计、教育效果评估,建立健全“文化遗产进校园、学生培养出校园”的合作机制等,实现协同创新。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