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时事评论:怎样促进就业创业?


时事评论背景: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将就业创业作为共享发展的重要内容,对“十三五”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明确了基本方向和战略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时事评论评论:                    

    做好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解决好他们的就业问题,既关系实现个人价值和家庭幸福,更关乎国家长远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建议》提出计划,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和创业引领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和创业引领带动青年就业创业。这要求我们坚持把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要结合经济转型升级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各类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运用各项扶持政策,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企业就业;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通过提供岗位信息、就业指导、见习培训、困难帮扶等一揽子就业服务,帮助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普及创业教育、加强创业培训、提供工商登记和银行开户便利、多渠道资金支持、创业经营场所支持和加强创业服务等措施,帮助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成功创业;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促进人才培养更好适应发展需求,从源头化解高校毕业生结构性就业矛盾。

  就业困难人员多数年龄偏大、文化技能水平较低,单靠市场难以实现就业。随着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产业结构进程的加快,还将出现新的就业困难人员。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是落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重要内容。《建议》提出,加强就业援助,帮助就业困难者就业。为此,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援助政策措施,将日常援助和集中援助相结合,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多种渠道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职业培训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的根本举措。《建议》提出了“十三五”时期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

  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从学习到工作各阶段、适应劳动者多样化差异化需求的职业培训体系,实现培训对象广覆盖、培训类型多样化、培训等级多层次、培训载体多元化、培训管理规范化。

  强化对重点人群的职业培训。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坚持就业导向,强化服务,提升质量,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深入实施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技术工人培养模式,继续深化校企合作办学,推进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探索职业培训包教学,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着力提升技术工人教育的质量。

    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围绕服务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大局,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健全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相结合的多元评价体系;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完善职称评定制度,推广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等同大城市落户挂钩做法。

  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职工和企业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矛盾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建议》提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为此,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企业用工管理;探索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自主协调集体劳动关系的制度、机制,畅通职工诉求表达和利益协调渠道,推进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协商制度化;进一步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组织体系,创新组织模式,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作用。

  强化劳动纠纷调处。进一步健全畅通有序、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注重发挥协商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完善仲裁办案制度,健全裁审工作衔接机制,提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健全集体利益争议协调处理机制;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坚持受理举报投诉和主动监督检查并重,逐步扩大主动监督检查覆盖面;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和基础服务设施,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努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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