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积累丨社区那些常见法律考点!
2022-04-07 17:05:44 阅读数 107280
法律部分作为公基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考察点往往比较多样,也备受命题人青睐,今天就给大家盘一盘那些法律的部分考点。
民法典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这一结婚的禁止条件。这个规定也是一直存在着争议,争议的原因大致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医学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何种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这也导致了这种事由在实践中也很难统一裁判。另一方面,结婚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因为患有疾病就不能结婚,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因此民法典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这个规定。1.民法典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从结婚的禁止要件里删除。不再作为禁婚要件,因此也不作为婚姻无效的情形。1.新增“告知严重疾病义务”,即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请求撤销该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往对于是否构成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也很难统一裁判,此次修改为“严重疾病”更便于司法的认定与裁量。2.修改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先前《婚姻法》规定,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但实践中婚姻关系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此次《民法典》中对于起算点修改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更加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被胁迫一方的利益。
代理制度是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知识考点,也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接触到的一项重要制度。学会代理制度的基本知识,不仅是我们考试的重要要求,而且也对我们处理日常生活事务有很大的益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简单来说代理其实就是被代理人基于某一民事活动授权给代理人,让其替自己去与第三人行为,自己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如下图所示)结婚、立遗嘱等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张三和李四相约2020年12月24日至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1月11日张三被工作单位派往国外出差,无法依约办理结婚登记,张三可以委托亲弟弟张四代替自己与李四完成婚姻登记。(×)张三与李四之间属于婚姻登记行为,必须由张三亲自实施,不得代理。故张三不得委托张四替自己办理婚姻登记。由于本人的过失或基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民事行为,因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本人承受。(“本人”即被代理人)(2)无过失,指第三人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一般表现为对无权代理人出示的授权文件或职位的形式审查义务(进行了查看)。若系伪造、遗失或盗窃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授权文件,则不构成表见代理。因表见代理中的无权代理人能够与善意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是因为有确信,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认可其有效,能够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简而言之,虽然表见代理中的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其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制度在考试中主要以基本的有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作为考查的重点,一般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行为性质的认定或者行为效力的判断,所以需要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代理制度的相关构成和法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