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时事评论:提起公益诉讼,理应“英雄不问出处”


时事评论背景:                        

       据新京报报道,今年9月初,湖南籍广州生意人张湟,乘坐列车在广州和深圳往返时,无意间发现,他从广州站前往深圳西站,票价24.5元,返程时,从深圳西站回到广州站,价格却高达65.5元,故向广铁公司提起公益诉讼。然而,由于不具备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时事评论观点:   

       的确,这是个令人遗憾的结果。同样深感沮丧的,相信除了张湟,还有许多其他民众。同样的线路、里程、停靠车站,不见得增加什么运营成本,票价却能相差41元。张湟打官司出师未捷,意味着这笔很不合理的费用,还将很不合理地存在,不得不乘坐这趟车的人们,还要为此掏腰包。

   其实,在法院看来,也是不无委屈。将张湟拒之门外,乃是法律之规定。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能够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满足这个条件,原告就需要证明实质权益受损,具体到此案中,张湟就很有远见地买几张车票。

   问题是,公民个体买了车票后,这种行为就带有很强的民事属性,往往被视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约束性地适用法律,也就转化为民事诉讼。

   而民事公益诉讼,对公民主体极为不利的是,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在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脱颖而出。

   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在北京、内蒙古、吉林等13省市,进行为期2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

   问题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范围主要被限定在了污染环境、食药安全等领域,更为关键的是,公民个体仍未见松绑的迹象。之前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尽管在马怀德教授“草案”中酝酿,但实际修订中,普通民众并没有被纳入适格主体范围。

   说到底,还是担心个人诉讼可能带来的讼累。

   由此,翻看历史,张湟的失败并非个案。从1996年福建邱建东6毛钱告电信局,到2004年郝劲松7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铁路局等,再到清华大学博士李刚的进津费、进沪费之诉,诸多个体提起公益诉讼,在主体“关卡”面前是屡提屡败,头破血流。

   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只能借助诉讼影响力,在某些机构的“觉悟”下改变。

   公民是社会的公民,社会是公民的社会。申诉、控告、检举,亦是宪法第41条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公益诉讼立法应有实质性突破,以合理可行的方式,赋予公民个体公益领域的诉权,别让万千公民的公益关切,止步于司法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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