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时事评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问题存在哪些问题?


时事评论背景: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提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科技水平、完善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格局等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这些措施,必须直面地方政府在建设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面临的问题,不断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时事评论观点:                                               

    对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新格局认识不够到位。部分地方政府的专业部门比较习惯单一的社会管理或管控,社会治理、多主体参与的意识稍显淡薄,缺乏社会综合治理的思维,影响了“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立体化格局的形成。

  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仍需加强。在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上,尤其是在改革创新的重点项目、技术标准、推进要求等方面存在不足。社会治安防控在资源配置和平台建设方面,存在重控轻防、防控过于依赖处置体系的问题,对防范和化解社会问题的体制机制建设着力不够。

  政策法规体系有待完善。平安建设和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一些关键要素的落实缺乏法治保障。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居委会、社区以及公民在内的多种社会主体的社会治安防控责任制度尚不健全。相关管理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相关工作同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关系,导致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出现综合不起来的现象。

  综合协调部门和平台的核心职责和关键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在综治平台建设中,各方多将综治办看成是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很多政府管理工作,弱化了社会综合治理组织协调的工作。综治成了一个筐,任何琐碎疑难问题都往里面装,承担了大量具体的事务,冲淡了综治办及其平台的核心职责和关键作用的发挥。

  基础数据平台比较薄弱,存在数据共享程度低、准确性存疑以及数据挖掘应用水平不高等问题。政府部门存在数据开放不够的现象,导致很多数据不能共享。由于技术、数据录入、历史原因或人口流动等因素,个人信息的可靠性、准确性存在缺陷。在数据挖掘应用上,尚未形成强大的基础数据平台,难以对各个系统形成的大数据进行整合并予以充分挖掘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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