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评论背景:
8月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然而,随着次日网上爆出上海高院多名法官“集体招嫖”事件,该《条例》引发热议,有网友对其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等规定提出质疑。河南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禁止在网上传播监控视频,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隐私,这与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并不抵触。
时事评论观点:如何看待“禁止传播监控视频 ”问题?
当然,应该承认,保护公民隐私与网络反腐、公民监督之间有着某种内在的矛盾,加强公民隐私权保护,势必会限制网络反腐、公众监督的空间和自由。保护公民隐私很重要,加强公众监督也很重要,当两者存在某种矛盾时,如何取舍?
我的看法是,一方面,网络反腐不应以牺牲公民隐私权为代价,或者说,不能为了曝光几个官员的不法行为,就不惜将所有公民的个人隐私暴晒于阳光之下,应该“两弊相权取其轻”或“两利相权取其重”。譬如说,反恐很重要,但美国很多民众坚决反对政府为了反恐而对公民通信进行窃听,个中道理就在这里。上海多名法官“集体招嫖”被曝光,让很多人津津乐道于传播监控视频之利,殊不知,如果人人可以任意买卖、传播监控视频,将不知有多少普通民众的隐私权会受到侵害,这种侵害可能发生在每个人头上,包括那些津津乐道者。
另一方面,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前提下,为了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的需要,可以考虑将官员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排除在隐私权之外。也就是说,当监控视频拍摄到官员的不轨行为时,如果不轨行为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则不应禁止其公开传播。实际上,官员理应让渡一部分个人隐私,即官员应比普通民众享有较少的隐私权,这是保证公权力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样是“两利相权取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