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网购诈骗,也要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

时事背景

  近期,在全国20多个省市,不少消费者遭遇了网购诈骗。骗子从不法渠道获取消费者的网购信息后,以退货“网购赔付”为借口,先诱导消费者从网贷平台贷款,随后在当当网购买礼品卡。据央视财经的报道显示,警方近期接到的类似报警总金额高达600万元。

时事评论

  “网购赔付”类诈骗现象并不算罕见,但这次被曝光的案例涉及20多个省市和多个网购平台,并且涉案金额达到数百万元,的确不容等闲视之。

  一方面,网购在中国诞生已有十余年,网络消费者的防骗教育其实已经走过了“启蒙”阶段;另一方面,各网络平台的防骗保障和风控预警,也很难说毫无作为。在消费者和平台都有所“进化”的背景下,仍然发生这样的“低级”大案,这才是更引人深思的地方。它或许只能证明我们高估了网络消费者的防骗意识和能力,而相关网络平台的防骗机制,也未必有自我标榜的那般牢固。

  按照专家的说法,网购平台如果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也要承担责任。但问题是,何谓“必要措施”,本身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很多类似诈骗现象和信息泄漏案件,往往不了了之,最终都可溯源到相关责任界定的模糊性。对于消费者而言,要最终证明网购平台的责任,其难度可想而知。

  在这起案件中,有一个细节值得放大。此类诈骗之所以成功,一个很大原因与其说是网络消费者防骗意识不足,不如说是对平台的过于信任所致。因为诈骗方能够完全准确说出收货人信息及物流单号等信息,在正常状态下,这一信息只有平台方面能够给出,那么消费者相信这样的信息,其实不过是一种正常反应。毫无疑问,消费者的网购信息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泄露,这是诈骗得以成功的关键。我们不能苛责每位消费者都事先预设平台会泄露个人的网购信息,就此而言,不管用户信息具体是以何种方式泄漏的,网购平台恐怕都很难完全撇开责任。

  另外,根据《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有关规定,在发生这样的网络安全事件后,网购平台应该第一时间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那么,如此多的案例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发生,网购平台是否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又是否有应急预案——这样的程序之问无法回避。

  前几天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明确平台在经营者信息核验、产品和服务质量、平台(含APP)索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的相应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职责,不得将本该由政府承担的监管责任转嫁给平台。这一条在外界的解读中多被重点强调不能将监管责任转嫁给平台,但是,从“网购赔付”类诈骗来看,既要防止平台过度担责,同时也要压实平台该有的责任。也只有平台、监管各归其责,平台经济中的责任界定方能真正称得上“科学合理”。

  过去不少的消费者信息泄露及因此产生的诈骗案件,都因为责任追究上的不确定而多被默认为消费者自己“交学费”。但从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而言,这笔“学费”,不应该只是让消费者交,平台方面其实更需要交。而其关键就在于要“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不该担的责任要卸掉,该担的责任也不能被轻易推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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